农村拆迁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途的特定性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其土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出租和自由买卖,包括用于商业开发。
2、权利内容的限制性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因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外,不得出让、转让,也不能单独抵押。即使上述的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导致使用权转移后,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
3、期限的特殊性
国家没有规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28条规定:“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连续闲置两年以上的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4、权利成立的特殊性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存在两个特殊性:一是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涉及土地为农用地的,还必须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禁止越权审批;二是该土地的使用权是原所有人以投资入股的形式,从所有权中剥离,投入该企业,由该企业使用,其权利应占企业财产的一定比例,且非法定情况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