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如下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是一致的。
2、用途的特定性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权限于兴建和保有公共设施。
3、权利内容的限制性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除集体组织的办公用房外不能出租、转让或者抵押。
4、权利设立的法定性
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有着法定的程序。其建设项目的确定,首先需由土地所有权人内部民主决定;其次,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