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国发[2004]28号文件对征地的规定
一、禁止规避批准权限分拆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审批。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修改。
三、农用地转批必须有计划指标
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的。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四、不得擅自“村改居”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五、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六、征收基本农田按法定最高标准补偿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七、按法定最高标准补偿后可再予补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八、统一制定年产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预算。
九、其他安置途径
1、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2、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十、征地前告知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十一、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缺少此必备材料,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征地批复。
十二、被征地农民可拒绝征地
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此,在征地补偿不落实的情况下,被征地农尽可以拒绝强行征地。
十三、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十四、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情形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