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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有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3〕5号
【颁布日期】2013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3年4月3日
【失效日期】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