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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义律师就“养狗惹纷争”问题接受深圳电视台记者采访

2009410上午,夏学义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18点新闻》栏目记者采访,就“养狗惹纷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2009410600分,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18点新闻》栏目播出该节目《好心养狗惹纷争 父亲竟被气死?》。

该专题节目主要讲述的是:事主小姐家养有一条狗。一日,邻居方先生突然找到小姐家,说其6岁的小孩在天台玩耍时,被小姐所养的狗咬伤,要求小姐一家赔偿。而小姐认为这只是先生的片面之词,并没有谁见到先生的小孩是被小姐家养的狗所咬伤。另外,由于方先生提出的要求,使小姐无法接受,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而此次争吵也刺激到了体弱多病的小姐父亲,自此次争吵后,不到一个月小姐父亲就去世了。而小姐尚未从丧父之痛中恢复过来,又收到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先生将小姐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医药费和交通费500多元。小姐因不懂法律,一时不知如何应诉,无奈之下小姐向夏学义律师求助。

为此,夏学义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伤害到别人的话,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如果被害人自己有过错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动物园饲养人或管理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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