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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义律师就“打工妹追讨捐款”案件接受深圳电视台记者采访
夏学义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法制纵横》栏目记者采访,就自己所代理的“清洁女工追讨剩余捐款”案件提供法律意见。深圳电视台《法制纵横》栏目播出该节目《爱心捐款变成基金,患病女工状告公司》。 该专题节目主要讲述的是:1998年,女清洁工宋云身患重病,其所在辉通公司组织公司员工为其捐款,捐款共筹得一万二千多元。宋云在治病用去一小部分捐款以后,其余的钱都留在了公司。2002年初,当宋云要离开辉通公司时,再次向公司索要剩下的九千多元捐款,但被公司拒绝了,公司称九千多元的捐赠款已转变成了救助基金,不能退还给宋云。对此,宋云无法接受,一气之下将此事报料给了媒体,捐款事件见报以后,宋云与公司的矛盾激化了。2002年3月,宋云委托夏学义律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辉通公司返还代为保管的9201元受赠款。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辉通公司答辩称,捐款给宋云的目的是专为其治病的,宋云的病已经治完了,就不应该继续索要捐款。而且,捐赠人是辉通公司的员工,捐赠过程是通过公司的党、团、工组织的负责人来完成的,公司的党、团、工组织的负责人在这次捐赠过程中充当着赠与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个赠与行为是没有完成的,赠与合同并不成立。 对于辉通公司的答辩意见,夏学义律师表示:1、现在辉通公司提出这笔捐赠款是专款专用,这只是公司的一个事后说法,并不是在捐赠合同以前产生的或者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2、辉通公司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的理解是错误的。在这次赠与合同当中,公司的党、团、工组织的负责人只是一个组织实施者和将这笔捐赠款代为保管者,其并不是捐赠人。辉通公司员工捐款的对象是特定指向宋云个人的,并且在募捐活动当中,捐赠人已经将捐款交付完毕。而宋云在知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募捐这笔捐款的时候,表示了默认,没有表示承诺放弃这笔捐款。这已经构成了赠与合同的各个要件,赠与合同是成立的。另外,公司的党、团、工组织的负责人没有将代保管的这笔捐款交付给宋云,本身已经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