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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义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记者采访,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007年5月,夏学义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制新观察》栏目记者采访,就“母亲掐死亲生孩子”、“宠物狗被撞”、“强迫残疾儿童乞讨”、“同居女友突然失踪”等事件提供法律意见。2007年5月,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制新观察》栏目播出该节目。
该节目主要讲述了四个事件,分别是:1、一位对生活感到绝望的母亲亲手将自己三岁的亲生女儿掐死,然后选择割脉自杀。后因疼痛难忍而拨打电话求救。最终,该女子经救治无大碍后,被警方控制。
2、家住福田保税区的胡女士在外溜狗时,其宠物狗被汽车撞伤。因伤势并不明显,最终胡女士自己掏钱检查治疗。对于宠物狗的被撞事件,胡女士一直觉得自己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其损失不仅仅是物的损失,应该还有精神上的损失。那么,宠物是否等同于其他有价值的商品呢?如果是你所养的宠物受到了伤害,又该如果进行伤害赔偿的认定呢?
3、被告人宫某兰夫妻二人通过打骂、不给吃喝等方式,强迫二名通过租借及买卖而来的残障儿童乞讨,以谋取可观的非法收入。而另一被告人宫某备在听说宫某兰二人的生财之道后,带上其妻子与他人所生的十二岁残障女儿来深,强迫其乞讨。最终,以上三人以及参与买卖儿童的宫某兰夫妇之子王某被警方抓获。此案近期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深圳市首例强迫乞讨案。案件审理中,对于宫某备强迫自己非亲生女儿进行乞讨是否构成强迫乞讨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4、熊先生的女友赵小姐不告而别,带走了他的钱和赵小姐与他非婚所生才三个月大的孩子。熊先生苦寻赵小姐及小孩三个多月未果,向派出所报案后,却发现赵小姐留下的身份证是别人的。那么,赵小姐的行为是否侵害到了熊先生的利益了呢?结婚的夫妻双方对财产一般是共有关系,那么,处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财产上又是属于什么样的关系呢?
对于以上四个事件及相关问题,夏学义律师表示:1、掐死亲生孩子的母亲涉及到两种罪名,一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种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过失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这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在主观故意上不一样。
2、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那么,本案涉及的牲畜,也就是宠物,如果能够确定这个宠物是归被害人所有的话,其他公民或者法人有过错,造成其宠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对宠物还没有界定它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之一。在精神损害赔偿当中所涉及的一般是针对人格,包括他的人格的尊严、荣誉、名誉等损失,才享有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个别的法院在宠物被害以后,支持宠物所有人一定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我想这也是我国法律的趋势。
3、在《刑法》修正案第六次的修订过程当中,对强迫乞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强制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去乞讨的,就构成强迫乞讨罪。对于宫某备是否构成强迫乞讨罪的问题,很明显这是构成的。因为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或者有从事乞讨的行为。作为父母来讲,也是不例外的。
4、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享有的权利和婚生子女父母所拥有的权利一样,包括抚养权、监护权等。在本案当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对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进行监护和抚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剥夺。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一般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处理的。而同居关系是按照一般共有来进行处理,所谓的一般共有指的是,如果你能够证明是自己名下的财产,比如在你的存折里面的存款、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屋等,这些财产就是属于你个人所有。而如果不能证明是你个人的财产的话,比如双方共同购置的生活用品,或者是一些必要的生产资料等,那么就属于共同共有。这就是所谓的一般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