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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义律师就“散学驾照”事件接受深圳电视台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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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夏学义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非常当事人》栏目记者采访,就“散学驾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非常当事人》栏目播出该节目《樵彬:散学驾照第一人》。

该专题节目主要讲述的是:当事人樵彬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部队当兵时学会了驾驶技能,但从部队转业后因其他原因一直未能取得地方驾照。为了取得地方驾照,其曾多次往返车管所,但得到的结果是要想考取地方驾照,必须先到驾驶培训学校进行培训学习。对此,樵彬不能理解,自己车技熟练,为何还要去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呢?车管所为什么就不能受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驾驶考试呢?对此,窗口的受理民警解释说,根据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考驾照者,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然而,樵彬后来得知公安部200741日之前的71号令和之后的91号令都没有规定,报考驾照必须要有驾校培训记录,也就是说公民是可以不通过驾驶培训学校直接考取驾照的。难道广东省的地方法规跟公安部的相关法规相违背吗?

对此,夏学义律师认为,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考驾照者,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已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公民对此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地方行政部门在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和部门规章的时候,它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符合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它违反这个前提条件的话,它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行为是非法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话,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对于车管所不受理个人驾照报考的行为,樵彬首先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又撤销复议申请,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车管所受理他的散学驾照报名申请。同时,樵彬还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最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废止了该红头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车管所不受理樵彬个人驾照报考的行为违法。

综观整个事件,夏学义律师表示,樵彬敢于质疑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并从根本上推翻某些不合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这个案例胜诉的最本质之处。樵彬诉讼的胜利,同时也表明,我们的社会实实在在在进步。我们在调和社会矛盾的时候,它要有一个规则,当大家都适应了这个规则的时候,这个意义就相当之重大,而且会唤醒全老百姓都有法律的意识,让他知道在他的生活行为当中,这个行为是可为的,而那个行为是不可为的,为了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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