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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义律师代理的“六岁孤儿状告物业公司”案件重审开庭
4年前的一场惨剧,当时年仅2岁的小飞羽成为孤儿。4年后,凶手得到了应有惩罚,但已经6岁的孤儿小飞羽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凶杀案中,作为维护小区安全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为此,小飞羽委托夏学义律师将物业管理告上法庭,经过一、二审,案件被发回重审。近日,案件重审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受到各方媒体关注,以下是部分相关媒体的报道:
一审孤儿败诉不服上诉至中院
莲塘灭门案孤儿告物业重审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日前,罗湖法院重新审理了莲塘灭门案孤儿晓飞(化名)状告物业失职一案。该案曾于2013年开庭审理,法院以受害人向小明、戴振薇遇害与被告名磊物业管理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孤儿败诉,孤儿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再审此案并于日前以事实不清发回至罗湖法院重审。
重审开庭进行了35分钟,原被告焦点依然是事发当时物业公司安保失职,原告提供了物业公司合同造假及凶手施暴长达三个小时,物业保安未能按公司安保规定发现和制止导致业主的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相关证据。
夫妻被害两岁娇儿成孤儿
2009年7月19日凌晨,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室有两人被杀两人受伤。其中,房主向小明、戴振薇夫妻双亡,晓飞的外婆被打晕,老保姆黄某被捅伤,两岁的晓飞幸免于难。案发前,凶手陈信与被害人向小明合伙开公司,因公司没有会计人员,该公司账目不清,导致经济纠纷,陈信遂对向小明夫妇报复。
案发当日,陈信进入向小明家中,他先将戴振薇杀害,又将戴母打晕、保姆黄某捅伤,又在戴家中等待约两小时,等到下班回家的向小明。陈信在向小明开门后用刀捅他,向小明在小区内呼救无果被杀害。向戴二人两岁的儿子晓飞在外婆保护下逃生。
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2013年,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为晓飞在内的5名亲属提供援助,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名磊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状称,陈信犯罪持续3个小时,而名磊公司对命案发生视而不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5555.28元。
当年3月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称“向小明与戴振薇的被害与被告的管理服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4月11日,夏学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中院以“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罗湖法院重新审理。
行凶长达三小时不见保安
原告律师陈述,案发当晚,凶手陈信没有经过保安岗亭登记直接进入位于一楼的受害人家中。行凶过程当中,受伤保姆黄某两次挣脱冲出房间跑到小区岗亭附近呼救,但没有保安出现,又被凶手陈信抓回到室内并捆绑起来。
事发当晚距案发现场最近的岗亭一直没有保安在岗。向小明回家后,在家门口被凶手追杀,他跑向距他仅80多步的岗亭呼救,但也没有保安出现。向小明的呼救声在凌晨显得异常刺耳,与14栋中间有条小路之隔的8栋业主听到惨叫声,并且报警。
被告律师称,当晚是台风天气,保安在小区他处巡查没有听到呼救。原告孤儿的爷爷向多生说,事发当晚警方过去后,向小明流在小区花坛附近的血迹清晰可见,证实当时台风已停也没有下雨。
据了解,血案发生后,经过业主努力,名磊物业公司被“赶”出小区。目前,名磊物业在莲塘仍管理着富达花园、景湖花园、港莲一村、二村等小区。
孤儿索赔190万元的赔偿
开庭重审,被告律师坚持一审并无过错的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供新证据。原告律师提出名磊物业伪造《畔山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本无权管理该小区物业。原告向被告方提出190多万元赔偿,法官提出调解,双方未能接受。
原文:http://szsb.sznews.com/html/2014-05/12/content_2869206.htm
罗湖莲塘杀人案 开庭重审
一审孤儿败诉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
夫妻被害两岁娇儿成孤儿
日前,罗湖法院重新审理了莲塘灭门案孤儿晓飞(化名)状告物业失职一案。
2009年7月19日凌晨,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室住户家中有两人被杀两人受伤。凶手陈信与被害人向小明曾合伙开公司,因经济纠纷,陈信遂产生对向小明夫妇报复的心理。案发当日,陈信径直进入向小明家中,他先将戴振薇杀害后,又将戴母打晕,将保姆黄某捅伤,又在戴家中等待约两小时,等到下班回家的向小明。陈信在向小明开门后用刀捅向他,向小明在小区内呼救无果被残忍杀害。向戴二人的年仅两岁的儿子晓飞在外婆拼命保护下得以逃生,成为孤儿。
一审:夫妻被害与物业公司无关
2013年,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为包括幸免于难的晓飞在内的五名亲属提供援助,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名磊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965555.28元。3月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4月11日,受五人的委托,夏学义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中院以“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罗湖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庭调解双方均不接受
开庭重审进行了约35分钟,法官发问:案发时陈信(凶手)进入小区有没有登记?被告律师称据他在该公司了解有,但无法提证据证明。原告律师夏学义当场指出,在一审针对凶手陈信的案件当中就已查明并无登记这一事实。
原告律师还提出名磊公司伪造《畔山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本无权管理该小区物业。中院二审时曾要求名磊公司提供该合同的原件,该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该合同原件找不到了。重审时,被告律师也没有拿出相应的合同证据。该案中,原告向被告方提出190多万元赔偿,法官提出调解,双方未能接受。
原文: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05/12/content_2869360.htm
命案发生时保安不在岗物业有无责任
亲属代遇难者遗孤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重审
赵东眉
追踪《罗湖莲塘畔山花园杀人案受害人状告物业案》
深圳晚报讯(记者 赵东眉)日前,罗湖法院重新审理了莲塘灭门案孤儿晓飞(化名)状告物业失职一案。该案曾于2013年开庭审理,法院以灭门案中受害人向小明、戴振薇的遇害与被告名磊物业的管理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2014年,中院再审此案并于日前以事实不清发回至罗湖法院重审。
重审开庭进行了35分钟,原被告焦点依然是事发当时物业公司安保失职,原告提供了物业公司合同造假、保安未能按公司安保规定发现和制止导致业主的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相关证据。
案件回放
夫妻被害两岁娇儿成孤儿
2009年7月19日凌晨,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一住户家中发生命案,房主向小明、戴振薇夫妻双亡,晓飞外婆被打晕,老保姆黄某被捅伤,两岁的晓飞幸免于难。案发前,凶手陈信与被害人向小明合伙开公司,因经济纠纷,陈信起意报复向小明夫妇。
案发当日,陈信进入向小明家中,他先将戴振薇杀害后,又将戴母打晕,保姆黄某捅伤,又在戴家中等待约两小时,杀死下班回家的向小明。
一审败诉
夫妻被害与物业公司无关
2013年,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夏学义律师为包括幸免于难的晓飞在内的五名亲属提供援助,将畔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名磊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状称,凶犯陈信的整个犯罪过程持续时间长达3个小时,而名磊公司对命案的发生竟然视而不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3月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称“向小明与戴振薇的被害与被告的管理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同时,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告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而当然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3年4月11日,受原告委托,夏学义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改判。2014年,中院以“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罗湖法院重新审理。
原告陈述
案发时保安去哪儿了
这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据原告律师陈述,案发当晚,凶手陈信没有经过保安岗亭登记直接进入位于一楼的受害人家中。在室内行凶的过程当中,受伤保姆黄某两次挣脱冲出房间跑到小区岗亭附近呼救,但没有保安出现,黄某被凶手陈信抓回到室内并捆绑起来。当晚距离案发现场最近的岗亭一直没有保安在岗。另一受害人向小明回到家中后,在家门口被凶手追杀,他跑向距离他仅80多步的岗亭呼救,但也没有保安出现。与事发楼栋一路之隔的8栋业主也听到了惨叫声报警。
被告律师称,当晚是台风天气,天气恶劣,保安在小区他处巡查没有听到呼救声。原告孤儿的爷爷向多生说,事发当晚警方到场后,向小明留在小区花坛附近的血迹清晰可见,证实当时没有下雨,天气并非被告所陈述的那样恶劣。
血案发生后在小区内引起居民的强烈反响,经过业主的努力,名磊物业公司被“赶”出小区。
孤儿索赔190万元的赔偿
开庭重审进行了约35分钟,被告名磊物业代理律师坚持一审并无过错的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法官询问被告平常在物业管理当中,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如何防范非业主进入小区?被告律师称,整个小区都设有治安岗亭,进出都有登记,保安在小区内有巡查。法官又针对这一问题,问到,案发时陈信(凶手)进入小区有没有登记?被告律师称据他在该公司了解有,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律师夏学义当场指出,在一审针对凶手陈信的案件当中就已查明并无登记这一事实。
原告律师还提出名磊物业伪造《畔山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本无权管理该小区物业。中院二审时曾要求名磊物业提供该合同的原件,该物业代理律师则表示该合同原件找不到了。重审时,被告律师也没有拿出相应的合同证据。
该案中,原告向被告方提出190多万元赔偿,法官提出调解,双方未能接受。